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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03 15:05


为全面做好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隆区疫情防控实际,现就依法处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来武返武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或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不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活动轨迹的;


三、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健康管理,或不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四、在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五、冷链食品等物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规销售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渝溯源码)冷链食品的;

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饭店、餐馆、车站、景区、学校、敬老院、养老院、KTV、电影院、棋牌室、茶楼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九、药店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人员不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十、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擅自收治发热患者或发现发热患者未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的;


十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对上述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武隆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