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指导各区县做好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涉疫场所暴露人员
(一)判定原则。
1.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与其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对于通过多次核酸检测方式(如高风险职业人群的定期核酸检测)发现的病例,其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时限为从最后一次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起至隔离管控前。由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活动轨迹等大数据信息,依据以下原则判定密切接触者:
(1)共同居住生活人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4)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5)在办公室、会议室、车间、班组、宿舍、教室等同一场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6)密闭或通风不良环境下共用卫生间、共乘电梯、共餐(同桌/邻桌/频繁经过)、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的人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米内)人员,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具体判定原则见附件1;
(8)暴露于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的环境和物品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判定时,优先判定和管理与病例接触频繁、持续时间长等感染风险较高的密切接触者,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对于较为复杂的病例活动场所(如餐厅、娱乐 场所、超市等密闭空间场所),需结合场所监控录像、消费记录、场所类型、环境状况、通风情况、个人防护情况等综合研判,基于研判结果,可适度扩大密切接触者判定范围。
2.密接的密接。对与感染风险较高的密切接触者同住、同餐、同工作(学习)、同娱乐(如棋牌、卡拉OK)等接触频繁人员判定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为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暴露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3.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管理方式与期限。
1.密切接触者。发现密切接触者应当于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做到应隔尽隔、应隔快隔。转运前尽量待在单独房间,戴好口罩。转运过程中做到有序就座,控制同车人员数量,尽量保持间隔,做好被转运人和转运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严格落实转运工具消毒措施,做好转运人员交接。密切接触者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以下简称“7+3”管理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下简称“5+5”管理措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期限为自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暴露后算起。
对于特殊人群可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 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1)14 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者,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如仅儿童为密切接触者,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人员。
(2)半自理、无自理能力以及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2.密接的密接。密接的密接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应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如密接的密接隔离观察期间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且对应的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可于第7天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将密接的密接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3.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共同暴露于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和密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判定原则的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经风险评估对感染风险较高的人员采取核酸检测措施,在判定后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核酸检测。采取“7+3”管理的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取“5+5”管理的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2、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接的密接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4.异常症状处理。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 接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需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当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医学观察。
5.医学观察解除。解除集中隔离时,对“人、物、环境”同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排除隔离对象感染的可能后,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可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四)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当独立居住,减少与他人 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须外出,须经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 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
(五)信息报告。
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填写《密切 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监测个案表》,做好登记和统计汇总(详见附件2)。及时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健康状况信息网络报告模块进行上报。各区县需对每一例上报信息做好质量审核。
二、初筛阳性人员
(一)单管初筛阳性。
1.检测机构发现新冠病毒初筛阳性人员后,应立即通知初筛阳性人员落实就地隔离措施,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控中心信息系统填报初筛阳性信息,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初筛阳性人员信息不对外发布。
2.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初筛阳性人员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初筛阳性人员落实边管控、边调查,将初筛阳性人员转运至指定的场所进行管理(如定点医疗机构的观察室)。原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负责,如对检测结果有疑议确需复核的,由辖区指定的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3.如确诊,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进行网络直报,根据病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二)混管初筛阳性。
1.检测机构发现混管初筛阳性后,及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所有混检人员落实就地隔离措施,同时安排现场采样人员上门采样开展复核。
2.现场采样人员采集所有人员鼻咽拭子标本,复核工作由原检测机构或辖区指定的有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3.如所有混检人员复核结果均为阴性,应立即解除就地隔离措施。如发现有核酸检测阳性者,当地要在2小时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填报初筛阳性信息,在诊断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在2小时内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其余核酸检测阴性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属于密切接触者,如为密切接触者立即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无症状感染者
参照轻型病例进行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6天和第7天采集鼻咽拭子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为40,下同),或检测阴性(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界限值低于35,下同),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至满足解除标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四、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和出院(舱)的确诊病例
既往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出院(舱)后,应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在第3、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既往感染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出院(舱)后,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阳性, 如未出现任何症状体征且核酸检测Ct值≥35,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如核酸检测Ct值<35,结合病程、Ct 值动态变化等快速评估其传播风险,如有传播风险按感染者管理,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切接触者,无需判定密接的密接;如无传播风险,不再进行管理和判定密切接触者。
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或CT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应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进行分类管理治疗。如核酸检测Ct值≥35,无需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管控;如核酸检测Ct值<35,应判定和管控与其共同居住、共同工作等接触频繁的密切接触者,无需判定密接的密接。
五、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加强对与入境人员、进口冷链等货物及环境直接接触的高 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及集中隔离场所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登记与管理,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相关人员管理制度,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配备必要防护物资,落实集中居住闭环管理、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脱离工作岗位后,需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六、接触阳性物品人员
在进口冷链食品的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接触同批次阳性物品的从业人员进行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七、人文关怀和医疗保障
以上重点人群需纳入隔离医学观察的,各区县在落实隔离管理要求基础上,要做好隔离人员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生活保障等服务。
(一)完善服务设施。加强集中隔离场所设置管理,尽力改善设施设备条件,配备网络、电视、空调、洗浴间等基本设施;针对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求,增加娱乐设施及轮椅等生活保障设备。
(二)加强医疗保障。派驻医务人员要及时对隔离人员开展病史采集,特别是详细询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突发病情的既往疾病;对孕妇及有既往感染史的隔离人员,增加监测随访频次,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出现突发紧急病情。要配备急救设备、抢救药品及慢性病患者常用药品,保证随时能够开展救治,保障慢性病患者的用药需求。要开通绿色通道,如隔离人员因其他疾病需急诊或住院治疗,应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三)强化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全面摸排制度,提前摸排隔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开通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对特殊人群制定“一对一”服务措施。建立“点对点”服务制度,对因隔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群,属地政府要做好保障。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本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