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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每天可留钓获物总量不超2.5千克

发布日期:2021-09-17 15:08

近日,记者从区农业农村委获悉,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委按照相关法规,制定并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我市禁捕水域是指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市民可以在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等政府相关网站查阅禁捕范围名录。

《办法》规定,垂钓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垂钓的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禁捕水域内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禁钓区除外。据悉,每年3至6月是鱼类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延续我市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钓期,在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办法》还规定,休闲垂钓每人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1-2枚单钩或1枚复钩(双钩尖)进行垂钓,不允许使用“三本钩”垂钓,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禁止使用。

泥鳅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捕捞方法,一些垂钓人员使用泥鳅、虾类做窝料,引诱水体中的翘嘴鲌等凶猛鱼类聚集后垂钓,可以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有些垂钓人员甚至在一天内钓取数百千克钓获物,一方面破坏水体正常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也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因此,《办法》规定,泥鳅、虾类不能作为窝料。

据了解,市民钓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可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2.5千克。如果钓到一条超过2.5千克的鱼,可以留取该条,但其他钓获物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留取是指将钓获物放入临时存鱼的工具,例如鱼篓、鱼护等工具。如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超过了规定总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