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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门诊特病12月1日起纳入新病种

发布日期:2020-12-01 09:34

11月27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2月1日起,我市将部分精神类疾病和阿尔茨海默病纳入门诊特病范围。

按照《通知》,我市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我市还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在报销比例上,患重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患阿尔茨海默病的,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同时,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医保经办机构将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医保电子凭证,对于不会应用电子凭证的参保人群,仍可办理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证。

记者:李珩

转载: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