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树立重庆对外开放良好国际形象,提高重庆知名度美誉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闻发布”,是指本市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媒体、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网和应用程序、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政务公众号、行政机关网络问政平台,以及新闻发言人进基层等线上线下形式,发布权威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等与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等行政机关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掌握人民群众信息需求和舆情动态,加强新闻发布,注重互动交流,推动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二)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将新闻发布作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重要方式,与实际工作同步部署。不公开的例外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以传播为关键。提高同新闻媒体打交道能力,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传播、国内国际开放传播,善用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发挥新闻发布在提升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舆论引导中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向人民群众讲真话,不回避问题、不掩盖事实真相,避免因发布错误信息或不实信息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新闻发布内容、形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开展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等工作,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务公开信息。落实中央部署的工作情况,重要决策部署、重要改革事项、重点项目工作、重点民生实事及其具体举措、进展成效,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的信息等。
(二)政策解读信息。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和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的解读信息等。
(三)舆情回应信息。对新闻媒体、网络问政平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热点问题,以及舆论监督突出问题的回应信息等。
(四)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立场、所采取措施、公众注意事项等信息。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科学准确公布发生原因、生命财产损失和救援救助情况等。
(五)重要预警信息。可能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提示信息等。
(六)重大活动信息。行政机关举办的重要会议,国内国际会展论坛、经贸交流、节庆和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等相关信息。
(七)其他重要信息。其他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事项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灵活运用各类形式开展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一般公开邀请市属新闻媒体、中央和境外新闻媒体驻渝机构记者参加,必要时可进行特定邀请。发布会须回答记者提问,通报会可不安排提问环节。
(二)新闻通气会。进行政策吹风,让新闻媒体深入了解政策信息和重点工作、重大事件,沟通背景情况,一般特定邀请市属新闻媒体、中央和境外新闻媒体驻渝机构记者或有关负责人参加。可安排提问环节。
(三)新闻媒体专访、书面信息发布。可在本单位或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符合行政机关形象的安全场所接受采访或网络连线采访,可请记者提前提供采访提纲。书面信息发布主要用于权威、应急等信息发布。
(四)新闻媒体座谈会、新闻记者招待会。可根据阶段性工作、专项工作需要举行座谈会,邀请特定新闻媒体记者或有关负责人参加,开展互动交流。原则上,市政府新闻办每年举行1次新闻记者招待会,通报新闻发布工作情况,听取记者意见。
(五)线上线下答问。属辅助性新闻发布活动,包括在网络问政平台答疑,开展进城乡社区、进产业园区、进大学校区活动等,通过点对点、面对面解读政策和沟通,增进公众对新闻发布工作的了解,培养公众通过新闻发布获取权威信息的习惯。
第三章 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
第七条 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新闻办)为本级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机构,市级部门明确或设立新闻发布工作职能处室。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工作团队。
(一)新闻发言人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和新闻舆论工作纪律,了解新闻传播、网络传播基本规律,具有较强沟通表达、协调、应变能力和良好心理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众形象良好。
(二)市政府设立2至3名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任免,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担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新闻发布处处长履行专职新闻发言人和发言人助理职责。
(三)区县政府、市级部门设立1至2名新闻发言人,由区县政府分管常务工作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按相关程序任免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备案。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级部门可设专职新闻发言人。原则上,区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市级部门新闻发布工作职能处室负责人履行专职新闻发言人助理职责。
(四)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实行专兼结合,新闻发布工作机构设专职人员。市政府新闻办每年公开新闻发言人名单。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新闻发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总体组织策划新闻发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二)了解舆论关注热点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协同组织舆情研判,提出发布选题建议;
(三)指导拟定发布口径,审核新闻发布内容;
(四)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
(五)开展新闻发布活动效果评估,提高发布和传播质量;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沟通;
(七)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平台建设;
(八)每年向主要负责人提交新闻发布工作报告和计划;
(九)负责开展与新闻发布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新闻发言人工作创造条件。
(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第一责任人、“第一新闻发言人”,直接领导新闻发言人工作,应当对新闻发言人给予爱护、帮助和支持,为新闻发言人工作创造宽松环境,鼓励新闻发言人主动发布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
(二)新闻发言人应当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政府新闻办主任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会议,市级部门新闻发言人助理列席本单位重要会议。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确保新闻发言人或需要直接发布事件相关新闻的人员,参与事件处置,能及时到达现场,掌握相关信息,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重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渝快办”应用程序、“重庆发布”公众号、重庆市网络问政平台和重庆市新闻发布中心、线上新闻中心等新闻发布工作平台建设,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增进公众对新闻发言人工作的了解和平台粘性。
第十二条 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政府新闻办应当组织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助理专业培训,行政学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媒介素养培训纳入日常教学。
第四章 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按属地属事原则分工负责,市、区县政府新闻办分级主管统筹的行政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一)归口联动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严格管理新闻发布活动。以市政府、市政府新闻办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管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地本单位新闻发布活动。根据社会对重要事项、重要气象等信息的关注动向,以及政务舆情回应需要,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启动新闻发布社会热点选题联动机制。
(二)舆情研判机制。行政机关安排专门力量搜集涉及本地本部门舆情,密切关注重大政策出台和敏感事件节点的舆论动向,建立重大舆情专家会商机制。遇到重大事件、重要舆情,涉事责任部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通报新闻舆论、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
(三)主动发布机制。市长、副市长每年参加1次以上新闻发布活动。区县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市级部门,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至少1次通过其他形式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言人每年参加2次以上新闻发布活动,其中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区县政府、市级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新闻发布活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相关领域常态化新闻发布工作。
(四)应急发布机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坚持早讲事实、重讲态度、多讲措施、慎讲原因,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发生后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较大和一般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事发地行政机关负责。视情况滚动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五)专家解读机制。健全由政策制定参与者、涉及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和新闻舆论工作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培养和组织有权威性、影响力的专家参与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六)媒体联络机制。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受理境内外记者采访申请,为记者合法采访提供便利,指导协调发布单位为记者提供采访线索、背景资料、动态信息、安全提示等。
(七)风险管控机制。发布单位负责审核发布选题、内容、方式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和实际主发布人对发布内容负责。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新闻媒体、记者和承担活动直播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八)工作评估机制。市政府新闻办每年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评估,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应当进行年度自评。
第五章 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 对新闻发布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标准化工作流程。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市级部门应当定期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政府新闻办会同相关单位加强专题新闻发布会选题管理。应急新闻发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新闻办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选题申报。区县政府、市级部门提出申报,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发布会申报表和工作方案、发布文稿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新闻办。
(二)文稿规范。市政府新闻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发布文稿的规范性把关。
(三)内容审定。市级部门的发布内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涉及重大事项发布由秘书长签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区县政府的发布内容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审定。
(四)发布人、主持人选定。以市政府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主发布人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人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主发布人为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或授权的负责人,主持人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发言人助理。可邀请专家、重要人士等参加新闻发布会。
(五)现场管理。市新闻发布中心是市政府、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的主场地,特殊情况可在满足场地标准的前提下另择场地。参会人员应当服从市政府新闻办对现场的管理,共同维护会场秩序。发布人应当服从主持人的现场安排。
(六)传播管理。原则上,应当通过“重庆发布”公众号预告会议时间、地点,全程进行视频直播或网络图文直播。发布会后,市政府新闻办和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搜集新闻报道和舆情反应,对相关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妥善应对处置。
(七)定时发布。社会影响大、持续时间长的公共卫生事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市卫生健康委,在事件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定时举行系列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市、区县政府将信息发布、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政府督查部门加强督查。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和参加新闻发布的人员应当遵守新闻发布工作相关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新闻发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发布而不发布,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未按规定程序发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重要事项,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四)拒绝执行上级发布指令或延误时机、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五)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致使党和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助理按照工作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加强新闻发言人工作团队、新闻发布工作平台建设和后勤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