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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工作中受伤该怎样赔偿?

发布日期:2021-05-13 16:47

自然人陈某某(化名)系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渝怀铁路涪陵——梅江段增建第二线工程站前3标段项目工程的负责人,雇请李某某(女,58岁)(化名)为其工地从事保管员工作,陈某某将施工地附近村民家的砖木结构房屋租赁来给李某某临时居住。2020年03月28日上午,该砖木结构房屋的人字梁断裂,导致房屋垮塌将李某某掩埋,经现场人员施救及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丈夫张某某及亲朋一行十余人赶到现场,悲痛之余向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及铁路工程标段项目部提出了工亡高额赔偿要求,但铁路工程标段项目部认为李某某的死亡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赔偿,项目负责人陈某某认为家属方赔偿要求过高。几方争议很大,互不相让,矛盾纠纷可能激化升级。负责处理此事故善后事宜的有关部门建议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李某某与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及铁路工程标段项目部之间是何用工关系?李某某的死亡应按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或补偿费用?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纠纷双方询问查明,渝怀铁路工程项目部门与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发、承包关系;自然人陈某某系挂靠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死者李某某生前系某某公司退休人员。

死者家属方认为李某某生前虽是退休人员,但才58岁,有再劳动就业的权利,她的死亡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计算支付补偿费用,其费用应由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费用总额150万元。陈某某认为李某某系自己雇请,系企业退休人员,已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愿意以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按雇工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6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均提供不出能让对方信服的针对此种情况应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本事故中死者李某某与用人单位到底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呢?于是调解员通过网上查询和向律师咨询,找到了本纠纷应适用的法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渝人社【2015】252号,对此类情况答复通知如下:即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法规规定,李某某的死亡应由用人单位某某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陈某某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计算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向纠纷双方释明了这一法规规定,双方均认可按此规定计算赔偿费用。调解员组织双方逐项逐笔的计算,基本确定赔偿金额为8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调解员的劝导,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由陈某某按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一次性赔偿给死者李某某的家属共86万元人民币。

案例点评

在调解本事故纠纷中,调解员将事实调查清楚后,大致界定纠纷性质、关系,以及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最后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有理有据的劝导纠纷双方达成协议。(记者 张再行)